经查,温州市瓯海区郭溪小贝壳幼儿园等4所社会组织已无实际招生、无办学行为或办学许可证期限届满未延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废止,现予公告。相关民办学校在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办学许可证废止后,相关社会组织不再具备办学资格,所执办学许可证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从事的任何活动产生的后果均由举办者自负。
本事项联系电话:88596998。
附件:1.社会组织办学许可证废止名单
2.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瓯海区教育局
2025年5月23日
附件1
社会组织办学许可证废止名单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1 | 温州市瓯海区郭溪小贝壳幼儿园 |
2 | 温州市瓯海区泽雅汇佳幼儿园 |
3 | 温州市瓯海区泽雅童之星幼儿园 |
4 | 温州市瓯海区瞿溪云溪幼儿园 |
附件2
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七、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版权所有:瓯海教育公共服务平台 主办单位:温州市瓯海区教师发展中心 咨询建议
浙ICP备05082032号-2 浙公网安备 33030202000816号 技术支持:捷点科技
建议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8.0 1440*900或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