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瓯教民〔2025〕224号
温州市瓯海区新壹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你司变更地址的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等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同意你司地址由瓯海区新桥街道国鼎路1号1幢101室变更为瓯海区梧田街道博沃嘉园12幢212、213、214室。变更后,你司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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