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实施办法
根据2026年教育部、省、市关于阳光招生专项行动通知的要求,为规范招生入学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遵循“就近免试、阳光招生、便民惠民”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生对象与报名时间
(一) 招生对象
小学: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适龄儿童。2019年9月1日之前出生的儿童入学,需提供户籍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同意的缓学证明。
初中:2026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二) 报名时间
公办初中:6月10日-17日(9:00-21:00)
公办小学:6月12日-19日(9:00-21:00)
民办初中:6月10日-12日(9:00-21:00)
民办小学:6月12日-14日(9:00-21:00)
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若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报名,可在8月17日-19日(9:00-21:00)申请补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三) 其他说明
1. 艺术生招生:具体方案可通过“温州市瓯海区公立艺术学校”微信公众号查阅,咨询电话:0577-55592172,55591087。
2. 特殊学生入学:中重度智力障碍的瓯海区户籍适龄儿童,可申请报读瓯海区特殊教育学校。招生方案可通过“温州市瓯海区特殊教育学校”微信公众号查阅,咨询电话:0577-85391911,85391522。
中重度听力障碍的瓯海区户籍适龄儿童,可申请报读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招生方案可通过“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微信公众号查阅,咨询电话:0577-57677901。
3. 温州二外(市直)招生方案可通过“温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微信公众号查阅,咨询电话:0577-56691007。
二、招生报名途径
公、民办学校可在相应区域内同时兼报,即施教区公办学校选报1所,同一招生区域内(瓯海、鹿城、龙湾、洞头四个区视为同一招生区域)且具备入学条件的民办学校可选报1所。
1. 途径一:手机端“浙里办”APP,搜索“学在瓯海”并点击进入,选择“中小学新生入学报名”栏目,再选择“在线办理”。
2. 途径二:手机端“浙里办”APP,搜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一件事联办”,选择“在线办理”,再选择“瓯海区”进入。
3. 途径三:手机端“浙里办”APP,搜索“浙里新市民”并点击进入,在“普惠应用专区”栏目中选择“入学一件事”,再选择“在线办理”。
按信息提示逐步完成招生报名后,家长可以通过“查看报名结果”查询报名情况、审核状态与录取结果。
三、入学条件
(一) 公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瓯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2.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有瓯海区不动产权(住宅性质,下同)的适龄儿童。
3.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已在瓯海区办理“浙江省居住证”并参与全员积分的新市民子女。
4. 瓯海区域内符合政策规定的入学统筹对象,如驻温部队军人子女、华人华侨子女,以及港澳台籍、外国籍儿童少年等。
说明:在2026年6月9日之后领取的不动产权证、登记或迁入施教区的适龄儿童户籍、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只能作为入学报名统筹安排依据。
(二) 民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符合瓯海区公办中小学入学条件之一。
2. 已在瓯海区小学建立学籍的小学毕业生。
3. 适龄儿童的父母一方具有瓯海区户籍。
4. 适龄儿童的父母一方具有瓯海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购买合同(须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
5. 允许跨区招生的民办学校招生对象须符合招生范围地报名条件。
四、招生办法
(一) 公办学校招生办法
1. 招生批次
第一批: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具有不动产权证,而且适龄儿童户籍在施教区。
第二批: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具有不动产权证,适龄儿童户籍在施教区以外但在瓯海区内;户籍在施教区,但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不具有不动产权的适龄儿童。
第三批: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具有不动产权证,但适龄儿童户籍在瓯海区以外。
第四批: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已在瓯海区办理“浙江省居住证”并参与全员积分的新市民子女。
2. 录取次序
学校按第一至第四批顺序分批录取。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数超招生计划的学校应参照预警机制,结合所在批次、施教区内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适龄儿童户籍落户在施教区内的时间等因素依次录取,未录取对象由区教育局相对就近统筹安排。
3. 其他说明
(1) 已被瓯海区公立艺术学校或通过摇号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并缴费确认的学生,将在系统中予以锁定,不再参加后续任何学校、任何批次的录取。
(2) 2022年开始,全区公办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一年级入学的学生,六年级毕业不实行直升初中,需审核初中入学条件材料。
(3) 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房产、祖辈房产、归侨华侨认定等需要现场核验的材料,学校根据审核进度通知家长按时报送并完成现场核验,区教育局进行复核。
(二) 民办学校招生办法
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省市区有关规定,在核准范围内按计划招生(具体详见附件2),严格审核招生报名对象的入学必备条件。
1. 直升报名
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直升。若报名直升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直升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一次性全部录取。
2. 摇号录取程序
民办学校摇号录取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邀请公证机构参加,按照“三个全部”的要求,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民办学校在核准范围内第一轮招生不足的,经过区、市教育局同意,可面向全市第二轮补招(每人限报1所)。
3. 其他说明
民办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预录取对象完成缴费确认,逾期未缴费视为放弃。对于因放弃或被取消录取资格而空出的学位,按电脑随机摇号生成的预录取顺序号依次递补录取。被民办学校录取并缴费后,因放弃而空余的学位不再补录。
已预录取后放弃或因弄虚作假被取消录取资格的入学对象,不得参与民办学校后续批次报名和录取,并按公办学校招生要求统筹安排入学。未被民办学校预录取的入学对象,按照当地公办学校招生同等待遇安排入学。
五、其他情况说明
(一) 统筹对象子女入学
符合政策规定的烈士子女、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及其他入学统筹对象子女在优先保障辖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的前提下,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二) 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入学
瓯海区户籍出境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监护人为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向法定监护人户籍或不动产权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
瓯海区户籍出境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监护人为兄或姐、父母的兄弟姐妹;或者非瓯海区户籍出境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监护人为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且户籍和不动产权都在瓯海区。向法定监护人户籍或不动产权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经审核确认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三) 房屋被征收(拆迁)对象子女入学
房产因公共利益需要房屋被征收拆迁(含房票安置)的对象,根据安置情况报读施教区学校。
(1) 已安置的对象,凭摸文定位单、正式的置换协议或房票安置的购房合同(已网签)等材料可选报安置地所在施教区学校。
(2) 未安置但有正式产权调换协议书的对象、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临时协议书的对象,报读原施教区学校。
其中非瓯海区户籍生报名,审核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四) 依据祖辈房产、共有房产、自有房产及户籍挂靠等情况入学
1. 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名下的房产作为入学报名依据,需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一是父母双方及适龄儿童名下确无其他住房(其父母需提供温州市区无房证明);二是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双方户口与不动产权所有人在同一个户口簿。
若上述对象的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则降批次录取。
2. 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所(含安置房),须提供自有住所的说明报告及居住3年以上的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3)。
3. 营业房的产权证不能作为入学报名的房产依据。
4. 不动产(住宅类)产权与他人共有的,其份额占比不得少于50%,且总面积不少于60平米。
5. 集体户籍、挂靠户籍的适龄儿童,视学额情况统筹安排。
(五) 全员积分入学
新市民子女报读公办学校应参与全员积分入学,其中高积分对象视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具体通知要求可至微信公众号“瓯海教育发布”的“入学入园”栏目,查阅《关于瓯海区新市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全员积分入学工作的通知》或查阅附件4。
(六) 长幼随学
瓯海区积极推行义务教育“长幼随学”的人性化服务举措。具体举措可至微信公众号“瓯海教育发布”的“入学入园”栏目,查阅《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长幼随学”实施办法》或查阅附件5。艺术、体育等特定类型招生班级不纳入长幼随学范围。
六、招生要求
(一) 全面强化组织领导。招生工作由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协调。各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
(二) 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各校要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做好招生入学咨询服务工作;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要求,严格遵循“十项严禁”规定。严禁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等各类违规招生行为;加强民办学校各招生环节规范化管理,严禁在招生过程中人为劝退学生;严禁在招生环节收取所谓“择校费”“意向金”;严格管控特定类型招生,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备后方可实施招生。
(三) 规范入学编班管理。各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并实行常态编班,不得举办重点班、快慢班。规范学校学籍管理,严禁违规借读行为,落实“人籍一致”要求。
(四) 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加强学校招生管理和监管力度,对于公办学校违规的,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对于民办学校违规的,按规定给予停止当年招生、核减下年度招生计划、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招生佐证材料的监护人,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其子女另行统筹安排入学。
(五) 强化控辍保学管理。健全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特殊群体学生“零失学”。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责令并督促法定监护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招生咨询(监督)电话与地址
(一) 入学咨询电话
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88599985、88596969。
(二) 积分咨询电话
区新居民服务中心服务科:86005100。
(三) 投诉监督电话
区教育局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信访巡查中心):88534443。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出台的相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温瓯教义〔2026〕92号 附件1:2026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doc
温瓯教义〔2026〕92号 附件2:2026年瓯海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范围.doc
温瓯教义〔2026〕92号 附件3: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对象入学信息清单及核验方式安排表.doc
温瓯教义〔2026〕92号 附件4:关于瓯海区新市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全员积分入学工作的通知.pdf
温瓯教义〔2026〕92号 附件5:关于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长幼随学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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