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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潘温舒  发布时间:2018-07-06  浏览次数: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文件

 

 

浙财行〔201818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收缴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我省“36条办法”精神,规范出差人员伙食费缴纳,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发〔201413号)、《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729号)等,现就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培训期间统一用餐及接待单位按《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442号)规定安排的工作餐外,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用餐一般应当自行解决,以减少接待单位工作负担。

二、需由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伙食控制标准及结算凭据需求,并直接向伙食提供方(含饭店、农家乐、单位内部食堂等)支付伙食费。

三、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的,人均配餐标准不得超过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出差人员按实际用餐费用结算伙食费。食堂收取的伙食费作收入处理,统一在食堂账簿核算,同时做好业务台账登记。

四、在农家等地搭伙用餐且伙食成本无法核算的,人均配餐标准原则上按照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掌握;出差人员按配餐标准支付伙食费。

五、出差人员结算伙食费,可根据需要由伙食提供方开具相关票据、收款凭证或收条。单位内部食堂出具收款凭证应编号并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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