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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金张衡  发布时间:2020-06-12  浏览次数:

办文截图


温教办民〔202035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浙江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和温州市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办法的通知》(温教民〔2018117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原则

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选择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分类对象

(一)201611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不能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2016117日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办理办学许可证和登记。

(三)2016117日前登记的民办学校,如在温州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期间已分类登记,可按现有政策再次自愿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学校。

三、分类程序

(一)现有民办学校(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由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出申请,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其中修改学校章程重点把握是否载明下列事项:1.党的建设;2.学校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法人;3.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4. 学校终止退出办学,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二)现有民办学校(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由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出申请,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686 号)文件规定办理法人登记,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并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工作。其中修改学校章程重点把握是否载明下列事项:1.党的建设;2.学校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法人;3.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4. 学校终止退出办学,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三)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按照《关于印发温州市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办法的通知》(温教民〔2018117 号)文件执行。

四、规范办学许可证使用

  (一)规范办学许可证编号。根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7251号)要求,分类管理后,办学许可证编号前14位编号规则不变,仍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的要求编号,第15位为学校性质代码,“8”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9”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规范备注栏的填写。办学许可证备注栏内,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注明营利性民办学校字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须注明。

(三)规范使用办学许可证。目前全市一些民办幼儿园还在使用原省教育厅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请各地通过本次选登记换证,全部规范使用教育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为稳妥有序地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民办学校分类选择意向,全面掌握分类管理实施情况,请各地分别于每月1日、15日前两次报送《温州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实施情况进度表》(附件1),71日前报送《温州市现有民办学校分类选择意向调查表》(附件2)。

附件:1. 温州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实施情况进度表

2. 温州市现有民办学校分类选择意向调查表

3. 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表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69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6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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