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关于做好2026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6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26〕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通知精神,现就瓯海区2026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瓯海区教育局负责瓯海区本辖区“初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
二、申请对象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瓯海区)、居住地(须在瓯海区办理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一)2011年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
(二)已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
(三)已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并符合认定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四)港澳台居民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按《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文件办理,相关事宜可咨询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五)符合认定条件的,服役地在瓯海区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三、申请条件
申请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同类别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四、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
统一实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时间2026年6月3日至6月16日。申报人员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下方“教师资格认定”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附件1)。
(二)现场确认
申报人员务必备齐所需的所有材料,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逾期不予办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现场确认时间:2026年6月23日至26日(9:00--11:30;14:30--17:30)。
2.现场确认地点:瓯海区行政中心2号楼一楼(瓯海区政务服务中心61号、63号窗口)。
3.现场确认须提交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瓯海籍户口簿或居住证(须在有效期内)原件;有居住证的申请人员提供居住证原件或电子居住证(居住证办理证明不予认可);
(3)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原件(2011年试点工作启动前,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档案还需提供本人在校期间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实习等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县级及以上档案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印章);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申请认定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学科为二级乙等及以上);
(5)《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有效期3年)。2016年以后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可直接下载打印考试合格证明(直接认定人员与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无需提交);
(6)已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员,需提交证书原件;
(7)与网报同一底版的单寸照片(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白底证件照)2张,在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自己的姓名、申请学科,在现场确认时提交。
在网报时,凡能够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或其他统一电子信息校验比对的,只提交相应材料的原件,校验比对不成功的申报对象,需提供上述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免影响现场确认。
(8)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接公安机关统一核查,核查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不予认定。
(三)无犯罪记录及从业禁止情况
认定过程中,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进行统一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在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前,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四)体检、认定公示及证书发放
根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于2026年6月29日上午7时30分到达瓯海区人民医院1号楼(瓯海区景山街道盛新路82号,原瓯海区人民政府西首)参加体检。详见《体检安排及注意事项》(附件2)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结论,并将认定结果在瓯海教育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ohedu.cn公示,经网络公示一周后,认定人员可登录瓯海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认定结果。(7月中旬快递寄发认定通过者教师资格证书)。
附件: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2.《体检安排及注意事项》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26年4月7日
版权所有:瓯海教育公共服务平台 主办单位:温州市瓯海区教师发展中心 咨询建议
浙ICP备05082032号-2 浙公网安备 33030202000816号 技术支持:捷点科技
建议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8.0 1440*900或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