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综治组织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多种手段,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提升社会风险管控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专项治理,注重联动融合、社会共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工作计划,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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