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当前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协同治理。强化省地(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压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职能形成监管合力,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依法许可、分类规范。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知识培训,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严禁任何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强化学校育人主体,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为,不断提升中小学教育教学水平。通过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共同推进,查禁和疏导双管齐下,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 二、明确设置标准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区分培训类别,制定完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具体标准,健全和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机制。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取得法人登记后,方可从事学科知识培训活动。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对设立实施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利于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明确审批登记要求,但不得开展学科知识培训活动。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资质。申请单独或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单位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其资产水平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国家事业单位利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举办及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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