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前,张女士女儿乘坐校车上学时,校车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导致4名孩子受伤,张女士女儿不仅是其中之一,且伤情最重。
当张女士要求幼儿园赔偿损失时,幼儿园表示,由于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小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此,张女士应向小车司机索要赔偿。但小车司机则认为,幼儿园没有保证其女儿安全,理应幼儿园赔偿,与己无关。
那么,张女士究竟应当向谁索要赔偿?
律师说法:
幼儿园和小车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幼儿园提供的校车当属校园的自然延伸,其作为优惠服务项目的开展者,具有将孩子送至指定地点、照管好孩子安全的法定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孩子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小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也就意味着幼儿园司机应承担次要责任,即幼儿园因未能尽到自身管理职责,应当按照责任大小,与小车司机分摊损失。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虽然本案事故的发生与小车司机有着直接、主要的因果关系,小车司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即使不按责任大小与小车司机分摊赔偿责任,至少也须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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