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1日,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夏某在宁海县岔路镇湖头工业园区内,利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组织他人进行“刷单”,涉嫌构成利用网络进行虚假交易行为。
当事人夏某从2015年8月起,以其父名义在淘宝网开设经营水暖床垫的网店,为达到提升网店综合排名、增加消费点击率、提高产品销量、获取更大利润,他与刷单组织者在网上达成刷单约定后,预先将货款及佣金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刷单组织者,再由刷单组织者组织大量刷客进行刷单具体操作,给予当事人的商品及网店好评。为逃避网络平台管理,夏某以发送空包裹或低价小商品,伪装成发货方,生成物流信息,完成整个交易流程。至被查获时,夏某已通过“刷单”虚构交易406笔,虚构交易金额149408元,支付佣金2436元,网店信誉度从3个蓝钻提高到5个蓝钻。
【调查与处理】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未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并能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当事人夏某通过“刷单”的形式虚构网店交易量和提高好评率,从而达到提高网店综合排名、增加消费点击率、提高产品销量、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之规定,属于通过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随着网络购物市场的快速发展及信用评价在网购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且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关系到网络经营者的销售额,关系到其生死存亡,因而网络经营者无不高度重视,都想方设法增加好评。但是,有些网络经营者不通过改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信誉,而是走旁门左道,不惜“重金购买”、虚构交易“刷信誉”、“刷好评”,网络刷单行为成为危害网络市场秩序的主要问题。其行为主要表现为,淘宝网等购物网站上具有网络经营资质的卖家,为了提高网店等级以获取更大的经营权限,或者增加所售商品的声誉以扩大产品的销售数量,通过“刷单者”的虚假购买或评论,制造产品畅销且服务良好的假象,并在事后向“刷单者”退还购物款项,同时支付一定报酬。刷单可以让卖家在短时间内取得销量和好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卖家的刷单行为以虚构的销量和好评信息误导消费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实施刷单行为的网络卖家,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卖家的刷单行为以虚假信息诱骗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案中,办案人员考虑到当事人夏某通过“刷单”的形式虚构网店交易量和提高好评率的行为表现,符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规定,因此,将其定性为以虚构交易等形式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的违法行为。
(转载自:浙江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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