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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解读入境人员瞒报谎报信息“三宗罪”
作者:金张衡  发布时间:2020-03-20  浏览次数:

随着境外疫情的快速蔓延,回国华人华侨增多,入境人员瞒报谎报信息的情况也频频出现。如何依法制止此类行为、有效防控境外输入疫情,已成为近期舆论关注的焦点。

  3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核心内容是:“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等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将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不过,这并不表示入境人员瞒报谎报信息只会涉及这一种罪名。

  记者收集整理了近期相关案例,采访了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对入境人员瞒报谎报信息容易涉及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宗罪”作出解读。

  瞒报谎报涉及三项罪

  3月13日,黎某带着全家从美国回到了北京。在北京机场,飞机一落地,黎某一家就由120急救车转运至了定点医院。

  原来,黎某在回国前已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并多次在美国当地就诊,登机前还曾服用退烧药。而行程中,黎某并未如实向乘务人员提供个人及丈夫、孩子等同行人员的健康状况。抵京当天,黎某被诊断为确诊病例,其丈夫和孩子被诊断为疑似病例,涉及密切接触者59名。3月16日,黎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立案侦查。

  3月14日,全国首例境外输入病例丁某某,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立案侦查。

  瞒报谎报行为频繁出现,涉及罪名也各有不同。前段时间,“郑州毒王”案该适用于哪种罪名更是引起广泛争议。

  “郑州毒王”案的主角是30岁的郑州人郭某鹏。3月1日,郭某鹏从北京飞往阿联酋阿布扎比,随后转机至意大利;3月7日,抵达北京首都机场,后转乘高铁到达郑州;3月8日至9日,郭某鹏在郑州乘坐地铁、公交上下班。7天时间内,郭某鹏辗转3个国家,刻意隐瞒境外旅居史,还乘公交、地铁,活动轨迹频繁。

  3月10日,经大数据比对,警方发现郭某鹏有境外旅居史,郭某鹏却仍拒不承认。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赶到他居住地,由120救护车将他带到集中隔离点;3月11日,他被确诊。

  郭某鹏活动范围广,密切接触者排除难度大。此案披露后引起网友阵阵声讨。不少法律专业人士表示,从社会危害性看,郭某鹏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过最后,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郭某鹏立案侦查。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瞒报谎报信息案件中常涉及的三项罪名。

  那么,同是瞒报谎报信息,这三项罪名有什么区别?是否都适用于入境人员呢?

  全都适用于入境人员

  妨碍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我国刑法确定的罪名,都是能依法惩治疫情防控中瞒报谎报信息行为的刑事惩罚措施。

  入境人员如果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或者是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属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涉嫌构成妨碍国境卫生检疫罪。

  如果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病毒传播的,属于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是以其他方式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显然,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适用于入境人员,是专治入境人员在入境时瞒报谎报信息的罪名。那么,其余两项罪名是否适用于入境人员呢?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新发认为,“入境人员”涵盖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内的所有人员,中国法律实行属地管辖,凡在中国领域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外籍人士在内,原则上都适用中国法律进行惩治。

  第三种罪法定刑最重

  “三项罪名的立法目的、犯罪主体、法定刑设置,全都不相同。”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蓉律师介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则在于保护国境卫生检疫管理制度。前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后者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仅仅限于出入境人员。此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设置两档法定刑,即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只设置了一档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前两项罪名有着显著区别,在疫情防控中,该罪在主体上限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主观上须具有传播新冠病毒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更严重的惩罚。可见,三项罪名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最重。

  有竞合关系择一重处

  虽然是三项不同的罪名,但其中两项罪名存在着竞合关系,那就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俊景介绍,根据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卫生防疫部门;而国境卫生检疫制度的责任主体是海关部门,对应的管理对象主要为出入境人员。从逻辑关系分析来看,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国境卫生检疫管理制度,因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例如,“拒绝执行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隐瞒疫情行为”既适用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也适用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那么,如果同时触犯了两项罪,该如何处罚呢?

  梁俊景介绍,当入境人员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拒绝执行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隐瞒疫情等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该考虑两罪的竞合关系,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进行处理。

  当然,如果入境人员中的“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在明知自己可能“携带传染病病毒”而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且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上下交通工具、进入公共场所的,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直接按照该罪处理。

 作者:记者 肖春霞 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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