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普法专栏
  • 发文文号:
  • 发布机构:
  • 负责科室:
  • 成文日期:
【以案释法】校园霸凌岂是年龄未到可逃脱?法律援助让公平正义不迟到、不缺席
作者:金张衡  发布时间:2020-04-20  浏览次数:

一大早,县援助中心来了一对手持两面锦旗的中年夫妇,两年多时间里,他们从没像今天这样轻松,而这一切他们觉得是因为援助中心为他们指派了一个好律师!

2017年夏天,夫妻俩还在念中学的儿子小沈(文中所有名字均为化名)从学校出来,遇到了外校的项某、陈某等约7、8人在学校门口预谋殴打他,小沈想要骑自行车躲避,却不想在追赶过程中,被其中一人使用铁棍砸中,随后又被另一人骑电动车撞倒受伤。索性被巡逻民警制止并将小沈送至医院治疗。

由于项某、陈某等人在事情发生时均为未满16周岁,嘉善县公安局经审查决定对本案不予立案。对于造成小沈“右桡骨远端骨折”的赔偿,公安与学校虽多次组织调解,却均未能达成协议。考虑到自身力量单薄,无法获取监护人的信息也无法获取案件相关证据材料,起诉困难重重,小沈父母辗转找到嘉善县法律援助中心,希望可以为儿子讨回公道。

因为是未成年人,援助中心受理后立刻为其开通“绿色通道”,指派浙江卢军律师事务所卞含菁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卞律师向小沈和家属了解情况后,与公安局多次沟通,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因为被告人人数过多,且均为外籍户口,部分被告人已回老家,无法找寻到,律师协助受援人自行申请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小沈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鉴定结果出具后,援助律师立即向嘉善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3万元左右。嘉善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由于被告人无法找到,依法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进行了公告。经过长达一年的时间,嘉善县人民法院2019年8月依法对本案依法作出了判决,并支持了受援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小沈总共获得了十三万余元的赔偿。

判决书生效后,援助律师又为受援人准备好申请强制执行材料,向嘉善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20年3月,受援人父母终于收到了首笔45000元执行款,这距离他们提起诉讼已经过去两年,两年里他们对于儿子的遭遇始终觉得非常痛心,他们一直在坚定地等一个答案。目前,后续执行款仍在执行中。

律师点评:“校园欺凌”近年来已成为社会一大关注热点,本案的判决意义在于,在校学生在遭受欺凌时,不能忍气吞声,必要时要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于欲施加欺凌行为的学生,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不能因为不懂法而肆意妄为,更不能把年龄小当做逃脱责任的理由,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而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进行教育、引导、劝诫,帮助其改正,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否则尽管未成年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要对监护人追究责任。

分享到

版权所有:瓯海教育公共服务平台  主办单位:温州市瓯海区教师发展中心  咨询建议

浙ICP备05082032号-2  浙公网安备 33030202000816号  技术支持:捷点科技

建议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8.0 1440*900或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